王律师
您好!
我原是一名超市收货经理,现在咨询一个问题,我是五月中旬提交的辞职报告,六月二十四日向店长再次说明月底离职,辞职报告递交一个多月,店长从来没有找我谈话。收货员离职以后,两三个月都是我一人收货。六月二十五日因为商品退货原因,商品部门六月二十四日之前无口头、无微信、无电话、无邮件通知我,也未告知我那一天之前必须退回。店长说我已经知道要退回,商品没有及时退回,责任在我一人,商品价值三千元左右,让我一人处理或者买单,我工资才三千不到,因此我二十五日下午愤然离职,二十六日门店已经同意我办理离职交接手续,现在已经停发了我的工资。
请问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?谢谢! |